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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2日

我国正式建立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制度

转自:人民日报,2006年8月7日

我国正式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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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民政部7月20日联合颁发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标志着我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正式建立。民政部将在《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工作发展,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在实施社会政策、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据介绍,现代意义上的专业社会工作,是指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和社区提供专业社会服务,帮助其舒缓、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的职业活动。从事社会工作职业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称为社会工作者,简称“社工”,主要活跃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医疗卫生、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领域。

民政部副部长李立国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在社会服务领域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可以创新社会服务方式,增强社会服务的专业性,提高社会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可以拓宽社会服务范围,创造大量社会工作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可以发挥社会工作平等、尊重、民主、诚信、助人自助的专业价值理念,协调社会关系、增进社会功能、促进公平正义、营造诚信友爱的社会氛围;可以通过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服务,落实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等方面的社会政策,建立健全我国社会福利保障服务体系;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人性化服务、柔性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优势,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民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此外,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是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内在要求;是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

《暂行规定》共分5章、27条,主要从适用范围、职业水平级别、考试组织实施、义务和职业能力、登记管理、继续教育、职责分工等方面对我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进行了规定。《实施办法》共11条,主要从考试组织实施机构、考试科目、考试报名程序、考试时间地点、考前培训、考试考务纪律等方面对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作了进一步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对于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这表明社会工作者已经成为我国专业技术人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初、中、高三个级别,分别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暂行规定》主要规定了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的职业水平评价制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合格者,将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由民政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证书进行登记服务。

据介绍,在发达国家社会工作已有上百年历史,社会工作者具有很高的职业威望和社会地位,被誉为“社会工程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工作理论研究虽取得了一些成果,社会工作教育也达到了一定规模,但始终没有从制度层面建立起社会工作职业。这种状况,一方面,限制了社会服务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降低了实际社会工作者的职业价值追求,使大量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因缺少社会工作岗位和职业生涯发展机会而没有从事社会工作,造成专业人才的浪费。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建立后,国家明确将其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行统一管理,将从制度上确立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地位,提高社会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的能力建设。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司长孙建春说,民政部门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在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

一是大力加强社会服务机构建设。改革开放以来,陆续建立了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SOS国际儿童村协会、爱之桥服务社等全国性公益民间组织,举办了大量老年人社会福利院、残疾人社会福利院、儿童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收养服务机构、社区服务中心、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军休所等。到2005年底,这类机构达9.5万多家。与此同时,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

二是积极推进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发展。从1987年9月,民政部邀请了社会学和社会工作专家学者,以及国家教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北京马甸举行了社会工作教育论证会,重新确认了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科地位,为进一步推动中国社会工作发展作了舆论准备和组织准备。1988年民政部资助北京大学100万元,设立了改革开放后第一个社会工作专业,开始了重建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进程。到目前为止,我国有近200所高等院校设立了社会工作专业,形成了大专、本科、研究生三个办学层次。同时,上海、重庆、内蒙古、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山西等部分省市也相继建立了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制度。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蓬勃发展,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建设奠定了坚实的人才基础。

三是扎实开展社会工作职业化制度建设的研究论证。2000年,民政部开始向人事部提出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的建议。2003年,组织专家对全国社会工作专业教育、职业队伍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和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集中研究探索。2004年,组织有关省市民政厅局干部到美国、香港实地考察了社会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经验和做法。2005年,委托专家学者对民政领域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在上海举行了中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研讨会,就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方向和制度设计进行了深入探讨。2006年3月,会同人事部一起组织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召开了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研讨会,对社会服务机构岗位设置进行了交流,对社会工作职业化制度建设的发展思路进行了深入研讨,为社会工作职业化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

四是积极倡导社会工作职业化制度建设的试点和实践。为推进社会工作职业化制度建设,民政部在2003年初向各省市民政厅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队伍建设的通知》,积极倡导有条件的省市大胆开展社会工作职业化制度建设试点工作。2003年,上海市率先由民政局和人事局联合建立了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同年,江苏省建立了社会工作者水平等级考试制度,浙江省建立了社会工作与管理岗位资格证书考试制度。北京、天津、福建、重庆等省市也在社会工作职业化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地方在社会工作职业化建设方面的这些探索和试点,为在全国推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五是努力为社会工作职业化制度建设提供政策支持。2000年以来,民政部相继出台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流浪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等政策文件。这些政策文件都明确提出要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制度,聘用专业社会工作者,提供规范优质社会服务的要求。可以说,这些政策文件有关社会工作者方面的要求,为社会工作职业化制度建设提供了较好的政策支持。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7月20日,民政部和人事部正式发布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李立国强调,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对此。民政部下一步将明确一个目标,抓好两个配套,协调三方面关系,采取四项措施。一个目标是在全国推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两个配套,即抓紧开发社会工作岗位,全面启动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协调好三方面关系,即协调好民政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协调好上下政策的关系,协调好政府与相关民间组织的关系。四项措施包括:第一,广泛宣传。要以这次新闻发布会为契机,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这项制度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具体措施,提高这项制度的社会知晓度和认同度,为进一步推进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建设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第二,组建机构。按照《实施办法》要求,抓紧组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积极开展有关工作,为推行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提供组织保障。第三,组织考试。尽快启动社会工作者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库和培训教材建设工作,争取在明年下半年实施首批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第四,推动立法。在社会工作成熟的国家及地区,均有完备的社会工作法律制度体系。从长远看,我国专业社会工作要得到长足发展,必须加快社会工作立法进程。通过法律确立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地位,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日报)